什么是招標人?招標前應當完成哪些工作?
什么是招標人?招標前應當完成哪些工作?
2016-09-02轉載于 中國航空報
《招標投標法》第八條對招標人的定義是:“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故招標人應當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然人不能成為招標人。
首先,招標人應按照《招標投標法》第九條規定:“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故辦理審批手續和落實資金來源是提出招標項目前必須完成的兩項工作。審批手續主要有:立項審批、投資規模審批、資金來源審批、安全性審批、環保審批等。項目資金來源于財政資金、自有資金、貸款等,資金落實關系到項目履行狀況和承包人切身利益,故必須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其次,招標人應按照《實施條例》第七條提交項目招標申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具體內容如下:
招標范圍應按照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頒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執行,其中第七條規定:“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規模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招標方式在《招標投標法》第十條中做出了規定:“招標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
招標組織形式分為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實施條例》第十條對自行招標條件是這樣描述的:“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獲得上述審批、核準后,方可開展招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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