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限制或者排斥投標人行為有哪些?
招標人限制或者排斥投標人行為有哪些?
2016-09-28 轉載于中國航空報
《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該行為已涉嫌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這是以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特定投標人的行為;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這是違反資格審查和評審程序的非法限制、排斥行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這屬于招標人的傾向性,以及排斥其他供應商的行為;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情景案例:招標文件內容不合規。
某項目的招標文件規定:“選用A或B公司的卷鋼,選用C處理設備公司或D暖通設備廠的通風器”。
參考答案:不符合《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招標人“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行為。如果要說明使用產品的質量和檔次水平,應在A、B、C、D后注明“或同等質量和技術指標的產品”,避免出現限制、排斥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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