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合法性有什么規定? 對其發售相關的時間節點有哪些要求? 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限有什么規定?
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合法性有什么規定?
對其發售相關的時間節點有哪些要求?
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限有什么規定?
2016-10-11 轉載于中國航空報
《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對文件內容的合法性做了強制性規定:“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五日。”
《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對資格預審文件提交時間的規定是“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相當于自發售資格預審文件之日起至少十日。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情景案例: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提交時間問題。
某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采用資格預審的公開招標的項目,在公告的5天購買文件截止后,仍未達到3家,招標人延長發售時間3天,但仍按原計劃第11天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做法是否妥當?
參考答案:首先,如果購買文件的人少,是可以延長購買文件時間的,并相應修改公告,以便有更多的潛在申請人參加,確保有3家以上的申請人通過資格審查。這樣才能避免《實施條例》第十九條中“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的情況發生。
其次,由于延長了3天,發售資格預審文件為8天,仍按原計劃第11天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做法欠妥。《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對資格預審文件提交時間的規定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因此,至少應該在第13天截止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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