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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投標限價與標底有什么區別?它們的作用有什么不同?為什么不能設定最低投標限價?

              作者:中航招標網 瀏覽量:0 發布時間:2016-11-09 加入收藏

              最高投標限價與標底有什么區別?它們的作用有什么不同?為什么不能設定最低投標限價?

              2016-10-17 轉載于中國航空報

               

              招標人為了有效控制招標項目在預算和預期價位范圍內,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往往采用標底或最高投標限價,來對投標報價施加影響。《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同時又規定“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標底是由招標人為準備的招標項目編制一個合理的基本價格,它不等于項目的概(預)算,也不等于合同價格。在以往的招標實務中,均以標底上下的一個幅度為判斷投標是否合格的條件,是評標的重要依據。但隨著《實施條例》的頒布,標底的作用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其中第五十條規定“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這一規定顛覆了原先實際的做法,實際上已不再將編制標底作為招標必備程序,減少人為對價格控制,而更注重市場價格的變動。

              標底必須保密。《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訂立了罰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投標限價越來越多地被招標人使用。首先,允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設定最高投標價的目的在于對投標價格的控制,避免由于投標報價高于項目預算或估算價、招標人不能支付而流標。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中5.1.1條規定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必須編制招標控制價。其次,如果允許招標人設定最低投標限價,既限制了投標人之間的競爭,又損害了招標人自身的利益。禁止招標人設定最低投標限價,并不意味對于投標人低價競標不予限制,《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

              所以,投標人報價應在市場價格的基礎上充分競爭,但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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